侨鑫国际投资移民资深美国移民律师提醒客人,根据现行美国投资移民计划的客观风险性,建议美绿卡申请者基于保守策略,安全获取美国绿卡的目标推荐选择成熟稳健,运作时间悠久的EB-5项目较有保障,例如1997年推行至今的 美国加州CMB 移民项目,推荐理由:运营期长达14年,受美国联邦政府庇护,也是唯一有成功绿卡身份给到客人,并成功取得还款的EB5项目。
美国EB-5投资移民项目于1990年起实行,目的是吸引海外投资移民者来美国投资及创造就业机会。1993年,EB-5移民法规中特别增设了“地区中心移民方案”,将移民投资“应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之就业规定放宽为“直接或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使EB-5成为美国所有移民类别中申请核准时间最短、资格条件限制最少的一条便捷通道。
EB-5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制定得相当宽容,投资人无须受任何商业背景、年龄、教育程度以及语言能力的条件限制,只要证明其投资资金的来源合法即可。而且此资金不要求要通过自己经营企业所得,也可以是继承或者赠与。此移民类别的特色是“全家移民”,即投资人、其配偶和未满21岁之未婚子女均可以同时申请移民。
美国移民申请条件:
(1)投资人必须年满 21 岁
(2)投资人不必有任何学历,经商或工作经验的背景
(3)投资人必须拥有50万美金的资产证明(不须由申请人本身累积取得,赠与、继承等方式亦都可以,但必须是取自合法正当的途径。)
(4)投资人必须已经或正积极投入规定的投资金额
(5)投资人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
投资移民须知:
(1) 通常的投资金额为一百万美元,在高失业地区投资金额为五十万美元。
(2) 投资必须到位。
(3) 投资的资金必须来自合法渠道。
(4) 投资的商业和公司必须有益于美国经济并在通常情况下创造不少于十个全职职位。
(5) 投资和申请人必须进行日常的管理工作。
美国投资移民政策要求相对其它国家来说比较宽容,在各国移民齐涨价的大环境下,美国投资移民更是优势明显。现在是投资移民美国的最佳时机,侨鑫国际投资移民建议申请人应当欲办从速。
为了吸引外资,创造就业机会,刺激美国经济增长,美国政府于1990年在《美国移民归化法案》,创立了职业移民第五优先(第203(b)(5)条的8 U.S.C.§1153(b)(5)款, 又称 EB-5),鼓励外国投资者通过投资获得美国永久居留权。 投资移民(EB-5)对于拥有足够资产并有意移民美国的外国公民来说具有普世的优越性。投资移民不要求申请人拥有任何学历或者其它履历以及资质,无论申请人是什么国籍,是否有投资经验,是否有企业管理技能,甚至是否会说英文都可以申请。 根据美国国土安全局和移民局于2010年6月16日发表的对投资移民(EB-5)的备忘录, 美国每年有1万个投资移民签证提供给合格的外国投资移民申请人,其中有3000个签证名额预留给投资到目标就业区(TEA)创立新企业的投资移民者,3000个签证名额预留给投资到 地区中心(RC)的投资移民者。只要申请人的资金来源合法,再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即可以获得批准:
投资对象与方式
申请人投资的对象必须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这样的公司在美国包括公司(Corporation)、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和有限合伙(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以及其他法人或个人独资企业,但非盈利机构不包含在内。
对于投资方式,移民局的规定同样相当宽泛,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投资方式来申请绿卡。
新的商业企业(New Business Enterprise)。作为最基础的投资方式,申请人可以:
在美国任何地域创立和经营管理一个新的企业,或收购一个原已存在的企业并实质性的重建或重组此企业;
投资一个存在的企业并使其净值或员工数增长40%。
多个EB-5申请人可以同时投资一个企业,但该投资的数额和创造的工作机会平均到各个投资者的头上依然必须满足移民局的要求。
困难企业(Troubled Enterprise)。
申请人可以通过收购并经营管理一个困难企业来申请EB5移民签证。困难企业是指存在了两年以上,并且在申请人提出投资移民申请(I-526表格)之前的一年到两年内企业净值(net worth loss)亏损了超过20%。对于收购困难企业的申请人,美国移民局并不要求增加10个就业岗位,而只是要求在至少两年内保持现有的10个以上的岗位或投资时的雇佣状态,但作为收购已经存在的企业的特殊情况,依然要求净值上升40%。
地区中心移民方案(Regional Center Pilot Program)。
投资者也可以把钱投给移民局核准的“地区中心”, 成为某个项目的合伙人或股东。 为了刺激外国资本的投资,美国移民将每年3000个签证放给投资“地区中心”的EB-5申请人。“地区中心”相对其他投资方式独具特色,比如不要求投资者 参与日常公司管理,除了直接创造的就业机会,间接创造的就业机会也符合移民局对于“创造10个就业机会”的要求等等。目前,几乎90%-95%的EB-5 申请人都选择了这种投资方式。根据美国政府计划,这个项目将于2012年9月30年截止,但考虑到美国当前的经济状况,该项目有可能再延长一段时间。
投资金额
一般而言,美国移民局要求投资金额不少于100万美元。但是事有例外,为了刺激美国偏远或高失业率地区的经济发展,移民局规定如果申请人投资的对象处在“目标就业区域”(Targeted Employment Area),即人口低于2万乡村地区或者失业率高于美国平均失业率50%的高失业率地区,投资金额可下调到不少于50万美元。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绝大部门的地区中心的投资门槛是不少于50万美元。
创造就业岗位
除了投钱,另外一个核心的要求是创造就业。法律的一般规定是,对于创立新企业的申请人,必须通过投资的企业在I-526表格批准后的两年内直接雇佣10个全职以上的美国公民或美国绿卡持有者或者其他合法移民;对于参加地区中心计划的投资人需要证明区域中心正在按照其被批准的商业计划运营;对于收购困难企业的申请人,需要至少保持投资时的雇用人数。EB-5投资人自身和配偶子女不算在内。
来自澳德华移民的消息:
美国投资移民EB-5方案是美国移民法中针对海外投资移民者所设立的移民签证类别,简称“EB-5” (Employment Based Fifth Preference)是美国基于就业的移民类别第五类。此类签证从1991 年起实行,美国政府并于 1993 年在 EB-5 移民法规中特别增设了一种“区域中心”移民方案 (Regional Center Pilot Program), 将移民申请条件中对“须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的规定放宽为“直接或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使EB-5 成为美国所有美国移民类别中,申请核准时间最短、资格条件限制最少的一条便捷通道。
阶段一:EB-5法案诞生
年份 事件
1990 通过EB-5临时移民法案。 (投资额:100万美元,直接创造10个就业机会。)
1992 申请为永久法案。
1993 通过增加区域中心移民法案。(投资额:)降至50万美元,直接或间接创造10个就业机会。
特征:
自行选择投资项目,直接股权投资,自行参与管理,无第三方对投资进行监管,无固定的法律文件模式,投资风险大,绿卡保障度低。
阶段二:EB-5法案调整
2003 签订"区域中心投资移民修正案"。(投资额:)50万美元,股权投资变为借贷方式,直接投资变为间接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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