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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投资移民新政
2、美国投资移民政策几年变一次?
阶段一:EB-5法案诞生
年份 事件
1990 通过EB-5临时移民法案。 (投资额:100万美元,直接创造10个就业机会。)
1992 申请为永久法案。
1993 通过增加区域中心移民法案。(投资额:)降至50万美元,直接或间接创造10个就业机会。
特征:
自行选择投资项目,直接股权投资,自行参与管理,无第三方对投资进行监管,无固定的法律文件模式,投资风险大,绿卡保障度低。
阶段二:EB-5法案调整
2003 签订"区域中心投资移民修正案"。(投资额:)50万美元,股权投资变为借贷方式,直接投资变为间接投资。
雇佣额度计算方式更科学宽容。
投资者及家人可获发2年临时绿卡。2年后,可申换为永久绿卡。
2004 EB-5投资移民项目进入中国大陆。
2005 对申请文件审批标准进行改革,使审批更加快速高效。
特征:
法律文件相对齐备,投资资金接受银行监管。
阶段三:移民人数爆发式增长,美国投资移民迅速升温
2008 移民投资项目增多,雇佣额度的计算方式更具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2009 "EB-5经济特区项目延长三年"。审理速度加快。
2011 政策频繁微调,项目前期把关更为严厉,控制项目风险。
特征:
申请及审批趋于稳固。项目类型增多,地方政府机构、国际知名银行也对项目开始参与。
阶段四:美国投资移民黄金时代全面到来
2012 美国投资移民顺利延期三年。申请数量迅速攀升,美移民局放出指标配额制定的烟雾弹,但未实行。
2013 美国移民局通过新的政策备忘录,规范美国EB5投资移民夹层贷款或过桥贷款模式。
2014 利好消息
2014- 2 美国移民局电话会议
缩短案件处理时间、增加递案选择以减少纸质作业量、更新政策以与时俱进——提升客户服务以增加透明度和可见度。
2014-3 美国创业投资法案
1 EB-5计划永久化
2直系亲属将不受配额限制
3取消国别配额限制
4 TEA扩充到废弃军事基地和特定的经济区
5 明确预审批流程
6 加强EB-5监管(SEC和商务部的介入)
7 全职就业定义的扩展
8 申请人子女的超龄保护

3、eb5投资移民
EB-5类美国投资移民,即Employment-based Fifth Preference,中文意思是“第五类优先就业型移民签证”。EB-5在1990年立法设定,是如今美国所有移民类别中,申请核准时间最短、资格条件限制最少的一个便捷渠道。
1990年,此类签证的投资门槛是100万美元,申请人通过投资到美国境内的一个企业,并直接创造出10个就业机会,同时,申请人还需自己来管理这个企业。因此,这个签证最初的效果并不是很好。直到1993年,EB-5移民法中增加了“区域中心移民方案”(Regional Center Pilot Program),将投资额降到50万美圆,且将“直接创造10个就业机会”改为“直接或间接创造10个就业机会”,这不仅把投资额降了一半,而且就业机会的创造上也宽容了很多。通俗的说,就是,如果投资的标的是位于指定目标区(一般为低就业地区,即上面提到的区域中心),则投资门槛可以降低到50万美元,就可以获得2年期的有条件式绿卡。2年期满前90天,如果投资行为和就业机会仍然存在,投资人就可以申请解除条件,成为美国的永久居民。
目前美国政府每年授予EB-5签证的名额有10000名,其中3000名是保留给选择投资在指定的“区域中心(Regional Center)”内的投资人。
详尽流程登陆:http://www.ddedush.cn/Employment_211.html;以及所需要的资料,付费流程都有。
4、什么是EB5投资移民?
为了吸引外资,创造就业机会,刺激美国经济增长,美国政府于1990年在《美国移民归化法案》,创立了职业移民第五优先(第203(b)(5)条的8 U.S.C.§1153(b)(5)款, 又称 EB-5),鼓励外国投资者通过投资获得美国永久居留权。 投资移民(EB-5)对于拥有足够资产并有意移民美国的外国公民来说具有普世的优越性。投资移民不要求申请人拥有任何学历或者其它履历以及资质,无论申请人是什么国籍,是否有投资经验,是否有企业管理技能,甚至是否会说英文都可以申请。 根据美国国土安全局和移民局于2010年6月16日发表的对投资移民(EB-5)的备忘录, 美国每年有1万个投资移民签证提供给合格的外国投资移民申请人,其中有3000个签证名额预留给投资到目标就业区(TEA)创立新企业的投资移民者,3000个签证名额预留给投资到 地区中心(RC)的投资移民者。只要申请人的资金来源合法,再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即可以获得批准:
投资对象与方式
申请人投资的对象必须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这样的公司在美国包括公司(Corporation)、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和有限合伙(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以及其他法人或个人独资企业,但非盈利机构不包含在内。
对于投资方式,移民局的规定同样相当宽泛,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投资方式来申请绿卡。
新的商业企业(New Business Enterprise)。作为最基础的投资方式,申请人可以:
在美国任何地域创立和经营管理一个新的企业,或收购一个原已存在的企业并实质性的重建或重组此企业;
投资一个存在的企业并使其净值或员工数增长40%。
多个EB-5申请人可以同时投资一个企业,但该投资的数额和创造的工作机会平均到各个投资者的头上依然必须满足移民局的要求。
困难企业(Troubled Enterprise)。
申请人可以通过收购并经营管理一个困难企业来申请EB5移民签证。困难企业是指存在了两年以上,并且在申请人提出投资移民申请(I-526表格)之前的一年到两年内企业净值(net worth loss)亏损了超过20%。对于收购困难企业的申请人,美国移民局并不要求增加10个就业岗位,而只是要求在至少两年内保持现有的10个以上的岗位或投资时的雇佣状态,但作为收购已经存在的企业的特殊情况,依然要求净值上升40%。
地区中心移民方案(Regional Center Pilot Program)。
投资者也可以把钱投给移民局核准的“地区中心”, 成为某个项目的合伙人或股东。 为了刺激外国资本的投资,美国移民将每年3000个签证放给投资“地区中心”的EB-5申请人。“地区中心”相对其他投资方式独具特色,比如不要求投资者 参与日常公司管理,除了直接创造的就业机会,间接创造的就业机会也符合移民局对于“创造10个就业机会”的要求等等。目前,几乎90%-95%的EB-5 申请人都选择了这种投资方式。根据美国政府计划,这个项目将于2012年9月30年截止,但考虑到美国当前的经济状况,该项目有可能再延长一段时间。
投资金额
一般而言,美国移民局要求投资金额不少于100万美元。但是事有例外,为了刺激美国偏远或高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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