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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年前美国投资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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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移民美国需要什么条件

投资移民 ( Employment-Based Immigration: FifthPreference,简称为EB-5)。美国为增加国内就业机会、刺激经济发展,规定在美国境内投资达一定标准以上者可申请移民美国,依不同的投资方式及不同的区域有不同的规定,如下所示。设立新公司区域中心:投资金额分为90万和180万美元一般地区(习惯型):投资金额分为90万和180万美元投资现有公司1.1990年11月29日后设立,或2. 1990 年11月29日前设立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购买后进行重组;(2) 增加公司净值或员工人数比率达40%以上;(3)仍须符合在区域中心投资金额美元90万元以上,一般地区达美元180万元以上。除了投资达一定金额以上,另该投资项目尚须能够直接或间接增加或保留达十个以上的工作机会。保留达十个以上的工作是指透过投资问题企业(亦即在进行投资前亏损二年以上,且累计亏损达其亏损前净值的20%以上之企业)后,为该企业美国籍员工保留达十个以上的工作机会者。符合规定者可取得有期限的临时绿卡暂时在美国居住,二年后移民局会审核其当初的投资是否属实且符合相关规定,若能通过审核便可将当初取得的临时绿卡转为一般正式的绿卡,取得永久居留权。随着移民美国人数逐年上升,加上投资移民项目层出不穷的投资纠纷,美国移民局可能针对EB-5投资移民项目的批准采取更严厉的审核。这一年已经有不少投资项目无法达到规定,使得投资人无法将临时绿卡转换成正式绿卡,造成在美国就学的子女可能被迫休学。因此移民投资项目的选择会影响是否可以顺利取得美国身分,不可不慎。投资移民和其它方式比较除具备特定技能的专业人士外,一般人会采取投资移民或亲属移民的方式移民美国,相较之下,采取投资移民美国有其优缺点。优点概述如下:

一、对申请人的条件规定较为宽容:一般而言若能证明其资金来源合法,通常不会被拒绝。尤其是在美国政府认定的区域投资移民中心的投资申请,只要能通过认定资金来源合法,很容易得到核准。

二、入境美国较为便捷:在持有临时绿卡或正式绿卡的期间,入境美国时视为美国居民,移民审查官便不会以观光客的审核标准来多所怀疑。

三、可全家移民:投资人及其配偶或未满二十一岁的未婚子女可同时移民。投资移民有上述好处,但是欲采取此方式移民的人士需要考虑以下条件:

一、所需资金庞大:一般可分为二类──第一类、一般地区(即习惯型EB-5)投资额为180万美元,若为高失业地区(TEA)则是90万美元;第二类、美国政府认定的高失业率的区域投资移民中心投资额为90万美元,但若该区域未来发生变化,新投资人若想再投资同一区域中心,投资门坎可能会调整到180万美元。未来投资金额门坎将根据通胀每五年调整一次,详尽金额以实际公布法令为主。

二、投资移民须符合的附加条件:直接或间接在美国创造至少十个以上的工作机会。

三、投资可能亏损的风险:在美国投资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四、投资移民所取得的是为期二年的临时绿卡,须在期满前三个月(取得临时绿卡后第二十一个月)向移民局提出申请,核准后才能取得永久绿卡。由于以EB-5投资移民方式申请美国移民看起来最为便利,且又以投资移民项目中心最省时省力,但整个移民办下来,除投资资金90万美元外,可能还需项目发行费、基金管理费、申请费、律师费、房产评估费、中介服务费等他项费用约10万美元,整体花费达100万美元。而依据美国移民局官方网站公布资料,截至2019年11月4日总共批准了?811?个区域中心,各种移民项目五花八门,移民者该如何规避投资风险,以避免绿卡拿不到,投资资金又损失,笔者认为可由下列四个方向评估:

一、EB-5投资人应仔细筛选投资移民区域中心,并确认经营专业团队背景,包括公司负责人信用记录、项目主导人的信用资料、公司资产研究(有无虚增资产市值)、公司背景调查以及犯罪记录等,并确认有无EB-5项目的成功案例。

二、投资人本身应了解美国EB-5的基本法律要求,不可盲目听从区域中心及移民中介公司的宣传数据,若称已取得与知名酒店管理公司的所谓「特许经营协议」,或称取得「项目开工建设的批准和许可」应追根究柢,了解文件真实性;又有所谓「政府保证」、「政府支持」、「政府参与」通常可能性非常低。

三、直接到美国移民局的官网上公布的区域中心进行确认是否有该移民项目的存在。

四、必要时委托有经验的美国律师进行尽职调查。

2、美国投资考察

3、如何证明美国投资移民50万美元合法来源?

  1. 关于证明资金合法来源的证据标准  优势证据标准 (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在美国司法体系中,这是一个相当宽容的举证要求,远低于一般民事司法中的“明确并有说服力(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的举证标准。移民局在2013年5月30日的EB-5备忘录对这个标准是这样解释的:“申请人不需要消除审理过程中的所有疑问。即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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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人员对真实情况有一些疑问,只要申请人递交了相关的、有说服力的、可信的证据,能够让审理人员得出多半可能是真实的或可能是真实的这样的结论,申请人就满足了举证义务。由此可见,EB-5申请的审理标准是相当合理不严苛的,广大客户大可不必为证明合法来源太过紧张。  整体情况评估法则(totality of circumstance ?approach):即移民局在审理EB-5申请时要根据所提交证据文件的“整体情况”进行判断,而不仅是过于依赖个别文件或信息。  2. 证据力度/文件价值(Evidentiary ?Weight/Value of Documents)  最强(strongest):政府、税务或银行记录  中等(medium):由客观/独立的第三方提供的陈述/书面证词  最弱(weakest):由投资人或投资人的朋友/亲戚或投资人的公司提供的陈述  这些证据的证明力度被认为最弱,因为他们具有利己性  这些证据可以较好的用来支持或解释其它文件,但无法单独使用  仅使用利己性的陈述而不提供其它文件将会导致USCIS发出补件通知(RFE)  就资金来源(SOF)中的某一部分提供多种来源的证据将会增强证明力度  3. 如果必要的文件发生缺失(if necessary ?documents are missing)  在客户声明和说明信中解释文件缺失的原因。解释应尽可能详尽。诸如“无法获取文件”之类的表述是不够的。必须说明无法获取的原因以及为了试图获取文件做了何种努力。  如果文件缺失的原因是由于它们年代久远,USCIS通常都会宽容对待,但仍须提供相应解释。  如果缺失的文件非常重要且时间较近,则应试图从多人处获得不同解释(例如,投资人声明+朋友/亲戚声明+银行出具的信函等)  在文件缺失的情况下,应立即提供相应说明,而不是等收到RFE后再提供说明。  这样做可以避免不必要的RFE延误。  这样做还可以测试USCIS对该说明的认可度。  考虑是否可以提供其它证据。  例如,如果投资人受雇的前一家公司已经停业,则可以提供公司解散的证据。  4. 文件的翻译(translation of ?documents)  投资人的声明必须被尽可能清楚地翻译,因为USCIS将通过该声明了解有关其它文件的支持性解释。  5. 资金路径(Path of ?Funds)  资金路径与资金来源同等重要。  有关资金路径、变动和持有的过程的证据不能有任何断裂。  在使用多个账户的情况下,资金路径就显得格外重要了。  6. 必须充分证明投资人的资金来源。  对于房产出售或公司借款/分红类别的文件来说,仅提供显示大额入账的银行对账单是不够的。投资人还应提供额外证据以证明钱款源自于购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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