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EB-5投资移民有哪些风险?
美国EB-5投资移民的风险有以下四点:
1.美国EB-5投资移民有哪些风险美国移民EB-5签证开始排期, EB-5投资人获得 I-526申请后,也不会马上取得美国绿卡,须等待新的配额;在这 EB-5签证等候期间,未成年子女的保护条款有可能将失效,随行子女年龄将按其实际出生时间重新计算,这将严重影响现时年龄已过18岁的子女获批 EB-5签证。也就是说,即便这些子女的美国移民 I-526申请获批,他们也有可能无法随父母一起获发美国绿卡。
2.EB-5投资涨价在即。EB-5投资涨价议案一旦生效,EB-5投资额将由现时 TEA 地区的50万美元,提升至80万美元以上。这意味着美国移民的投资成本将大大提高,随之美国移民的投资风险也会相应提高;不仅如此,EB-5投资人资金来源的难度也会成正比增加。华易达移民项目分析师认为,EB-5投资额一旦涨价,EB-5投资人的投资成本、投资风险和美国投资移民申请被拒的风险,将会同步上升。
3.绿卡获得以及绿卡条件能否顺利解除。在I-526(绿卡获得)阶段,美国移民局会重点审核项目的可行性以及投资人的资质,只要项目本身的可操作性不存在问题,投资人能够提供清楚的财务报表,I-526通常不存在问题。但是,这不等于说在21个月后的I-829(绿卡条件解除)阶段就会相安无事,届时,移民局会对项目实际创造的就业机会进行重新核定,如果该项目没有达到要求,I-829的解除就会遭遇困阻。
4.50万投资款能否顺利返还的风险性,这道坎能否安然度过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开发商的实力。一家有着足够实力的开发商通常会为投资人提供足额的抵押担保品,会对项目的可行性以及前景有着充分的预估,并且会通过项目的运作获得充足的现金流,再加上其本身的实力,这将共同保障投资人的利益。但是,反之就会出现不利于投资人的局面。
二、EB5投资移民的EB-5投资移民绿卡被拒风险
2014年下半年开始,因EB-5项目方大规模伪造经济计算模式数字,被联邦移民特别审核部门调查发现,导致投资人永久绿卡I-829被拒,资金耗尽。EB-5投资人追诉项目方资产不果,转向追诉国内移民中介,原因如下:
I.根据美国有限责任合伙人公司法律法规:Section303oftheRevisedUniformLimitedPartnershipAct,一旦EB-5项目倒闭或有其它债务纠分,EB-5投资人不能追诉项目方,开发商,及个人拥有的任何资产。只能追诉EB-5项目合伙人公司内的资产。而这里面全部是EB-5投资人投入的资金,资金被项目方,开发商以各种手段抽空。届时,项目方只须关闭该EB-5项目合伙人公司,一切就宣告结束。这就是为何所有的EB-5项目被银行拒贷的真正原因。
II.EB-5项目立项的同时,必须设立一个EB-5有限责任合伙人公司即,LimitedPartnership,由项目方管理。EB5投资人的权限只是投$50万美元入帐,无权过问项目如何操作管理。而项目方,开发商不放l分钱入帐。EB-5有限责任合伙人公司内的所有资产,全部是EB-5投资人的投资。一旦项目失败,资不抵债,或任何原因借口,项目方只须关闭EB-5有限责任合伙人公司一切即告结束。EB-5投资人将财,卡全失。此时,项目方,开发商早已钱赚足,且亳发无损的撤出。
III.EB-5投资人申请临时绿卡I-526前,必须先把$50万美元打入EB-5项目合伙人公司。EB-5项目合伙人公司内的所有资产包括:I.EB-5投资人实实在在打入的$50万美元,II.外加项目方的一份毫无价值的EB-5项目集资计划书。
IV.按中国法院审理模式,尽管移民中介与EB-5投资人签署的是霸王条例及口头上的虚假承诺。法院仍会纠正条文的不合理内容,只要有两个以上的EB-5受害人作证,移民中介的口头虚假承诺则完全无法抵赖。
V.按中国法律条规,一旦移民中介被法院裁定为:虚假宣传,虚假承诺,故意欺骗EB-5投资人。法院可冻结移民中介法人的企业及所有的个人资产。同时可追究相关当事人,参与欺诈的工作人员刑事及民事责任,及个人资产,赔偿投资人的损失。
VI.相对美国法律,EB-5投资人无法追债。而按中国法规,投资人可挽回相当部分资金损失。更有利的是,一旦被告人被裁定,法院可追缴其现有的,及数年前转移到其他人名下的财产。按中国量刑标准,受害的投资人获赔越多,被告人则可减少刑期,因此大量被转移的资产已经从境外被追回。
VII.调查移民中介的法人几乎都持有国外居住证(绿卡),或外国护照。这些人随时都可能跑路,而无处追踪。一些已参加过项目或无法讨回定金的前期投资人已开始行动。
VIII.追究移民中介公司员工刑事及民事责任。按中国法律,追究移民中介公司参与欺诈行为的员工刑事及民事责任,及所有个人资产,以赔偿投资人的损失。通常这些人都是以口头上的虚假宣传,虚假承诺,欺骗方式诱导EB-5投资人上当,以为这样可死无对证。实际上,只要有两个以上的EB-5受害人作证,这些员工照样可被法院定刑事及民事罪责。
IX.EB-5受害人成功追诉,当事移民中介法人及涉案员工刑事及民事责任的成功率及胜诉获赔金额。2015年2月28日的统计结果显示,已参与集体诉讼的EB-5受害人,目前平均每人获赔10万人民币+$1II.63万美元。其余金额损失正在追缴中,未有结果显示。
X.EB-5受害人追诉方式。联络到一个以上,同一家移民中介公司的受害人,都受过同样相似模式的欺骗。因每个受害人损失的金额数目巨大,向公安机关或经侦机关报案,保留报案存档,同时由律师提民事起诉。据相关报道显示,国内很多律师先不收费,获得赔偿后,与EB-5受害人按比例分账。根据案例记录,当事移民中介法人及涉案,利用口头欺诈方式的员工同负刑事及民事责任。
XI.EB-5受害人金额获赔金额。依前期案例判断,获赔公式:Y=10万人民币+$X万美元。$X万美元=同一个中介机构被收缴的资金/提起追诉的EB-5受害人数。
XII.EB-5受害人可获赔金额,完成依照EB-5受害人的申诉次序先后。例如,法庭先审理A案共有10个EB-5受害人,期间共追缴到$1,000万美金。那么A案的10个EB-5受害人可获全赔。余下的金额再去赔偿B案,C案,D案.........的EB-5受害人。
三、EB5投资移民的EB-5投资移民22类陷阱
I.美国EB-5投资移民项目银行资金监管帐户陷阱。资金监管都是项目方找的私营银行关系户,并非监管部门,双方可从中获相当比例的高额回扣服务费,管理费。当然钱都出自EB5资金。一旦EB5资金投入,投资人在毫不知情的状况下,资金就通过预设好的陷阱条例,被项目方取走使用。所谓设立资金帐户监管,实际上是巧立名目,刮分EB5资金,同时用来迷惑EB5投资人而已。
II.美国EB-5投资移民项目虚构银行贷款证明。项目方只是去银行讨论有关贷款的程序和所需的数额,打印出的讨论摘要,被虚构成银行的正式贷款,声称已贷出了几亿美金欺骗投资人。美国银行从不做无抵押,风险贷款。因EB5项目极高的烂尾率,从1992年EB5项目实施至今,从未获得过银行一分钱的贷款。
III.美国EB-5投资移民项目致命的拖延工期集资陷阱。美国法律规定,只要还短缺一个投资人,工期可合法无限期拖延。项目不完成,移民局不会受理任何人的永久绿卡I-829申请。直到数年后宣布烂尾时,资金已被耗尽。投资人按程序将被递解,此时项目方的一笔烂帐更无人追究。
IV.美国EB-5投资移民项目在建工程民间集资陷阱。项目方在在工程造价上早已虚高,超出市场价数倍,前期资金已被抽空,目前已是资不抵债。导致银行拒绝贷款、需要额外支付中介$5万至$15万美元高额佣金来中国推销这些已经是资不抵债的股权。按正常市场情况在建的工程,银行不会拒绝贷款。既便超出预算45%都还可能获银行贷款。何必要支付高于银行利息5倍的中介费来集资。只有两种可能:I.中介子虚乌有的大楼,图片宣传。II.项目方在烂尾暴露前,能捞多少钱是多少。
V.美国EB5投资移民项目是假立项真圈钱的集资陷阱。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EB5建造开工的项目无一不是拖延工期或成烂尾。项目方宣称